創作或發明取得專利權50%免計入綜合所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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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1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以自己之創作或發明,依法取得之專利權,提供或出售予中華民國境內公司使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提供該公司使用所得之權利金,或售予該公司使用所得之收入50%免予計入綜合所得額課稅。
該局說明,個人將自行創作或發明依法登記取得之專利權,提供出借他人使用所收取之權利金,或出售予他人所取得之收益,分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及第7類規定之權利金及財產交易所得,均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其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包括研究費用)如有合法憑證,可自收入中扣除。其提供或出售予中華民國境內公司使用,並申請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適用首揭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證明文件者,並可享權利金或財產交易收入50%免予計入綜合所得課稅之租稅優惠。
該局進一步表示,個人以自己之創作或發明取得之專利權,租售予國內公司收取之收益,欲享有收入50%免稅優惠者,應檢具申請人(即發明人)國民身分證、專利證書、專利權授權或讓與合約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之授權或讓與證明,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工業局等)申請核發證明文件,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辦,俟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可憑所轄國稅局之核准函,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吳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