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檢舉營業人漏開、短開或經索取卻拒開統一發票情事,該狀況如經查證屬實,除依法追補該營業人所漏稅款外,尚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所漏稅額數倍之罰鍰。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物,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故除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外,營業人應於銷售貨物時,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予消費者,以免違反規定而受罰;倘若營業人未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也別忘了索取,以保障自身權益。
該局呼籲,營業人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否則,一經查獲除追補所漏稅款外,尚遭受處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