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水、電、瓦斯等公用事業開立之收據扣抵聯得作為營業人申報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之用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報繳營業稅,以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者,所取得載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水、電、瓦斯等公用事業開立之收據扣抵聯,得作為營業人申報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之用。
該局說明,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原則上係以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以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依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規定,營業人所取得載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水、電、瓦斯等公用事業開立之收據扣抵聯,亦得作為營業人申報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