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資金遭挪用,應設算利息收入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股東挪用公司款項,應設算利息收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若遭侵占並依法提起訴訟者,不予計算利息收入課稅。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1規定:「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應按當年1月1日所適用臺灣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但如係遭侵占,且已依法提起訴訟者,不予計算利息收入課稅。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比照前項規定辦理。」是以,公司之資金遭股東挪用,必須自挪用日起,按臺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設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直到款項收回為止。

北區國稅局呼籲,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資金之控管,如有資金貸與或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未繳回或挪用之情事,應儘速收回資金款項或依法提起訴訟,以免被設算利息收入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