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進、銷、存貨,應確實依據商品之類別及等級記載,以免其營業成本遭同業利潤標準逕行核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平時之進貨、銷貨及存貨,即使商品為同一種類,但有不同等級者,仍應確實依據商品之等級記載,以免於國稅局查帳時,因商品之進、銷、存貨數量無法勾稽查核,而遭到國稅局依同業利潤標準逕行核定其營業成本。
該局指出,於查帳過程中,常常發現部分公司行號買賣之商品種類不多,甚至僅有1種,惟因等級之不同,價格亦有極大之差距,顯示商品之品質及規格有其差異性,而公司行號記載進貨及銷貨之內容,卻全部歸類為1種,未按實際不同等級商品之交易品名、規格、數量分類記載,致國稅局查核人員查帳時對其商品進、銷、存數量無法勾稽核對,而無法核實認定其營業成本。

該局進一步指出,對於營利事業上述進、銷、存貨數量無法勾稽的情形,該局通常都會給予補正之機會,除非無法補正,或逾期仍不補正,才會依稅法規定逕行核定營業成本。不過,為避免因事過境遷補正困難,營利事業平時應多加注意帳務處理,以免嗣後被調增所得而增加稅捐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