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事實消滅未申報應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稅捐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或工業用地之使用,可向稅捐處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或工業用地10?之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但如果適用特別稅率之事實、原因消滅時,亦應主動向稅捐處申報,以免被查獲除補稅外,另處稅額3倍之罰鍰。
該處進一步說明:原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或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事實、原因如果已經變更或消滅,例如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戶籍已遷出,或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或工廠登記證已被註銷等之情形者,應即向所轄稅捐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如果未向稽徵機關申報,依96年7月11日新修正之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之規定,除追補應納部分外,並處短匿稅額最高3倍之罰鍰。
該處呼籲,按自用住宅用地或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納稅人,於適用特別稅率之事實、原因消滅時,即應向主管稅捐機關申報,以免被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