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稅區銷售予免稅區僅機器設備原物料半製品適用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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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課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與免稅區內之營業人,除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適用零稅率外,其餘應按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銷售與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其營業稅適用零稅率。課稅區營業人銷售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與上揭免稅區內之營業人,應由賣方將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買受人在該聯左邊空白處簽證「本發票所列貨物確係本事業購買供作(1)機器設備、(2)原料、(3)物料、(4)燃料、(5)半製品(依實際用途填寫)使用無訛」字樣,並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買受人如有冒稱購買用途之事實,並予簽證統一發票扣抵聯,以規避支付進項稅額,並交由課稅區之營業人作為適用零稅率證明文件者,該課稅區營業人(賣方)應依前揭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補稅處罰,若其涉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時,並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辦理;另免稅區營業人(買方)如因涉嫌幫助課稅區之營業人(賣方)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辦理。
該局指出,為防杜營業人逃漏或冒退營業稅情事,國稅局將嚴加查證買受人為免稅區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其形式要件是否符合規定與實質交易是否屬實。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切勿抱持僥倖心態,以免買賣雙方皆得不償失。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 洪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