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進貨事實,勿購買虛設行號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南區國稅局指出,該轄內甲公司無進貨事實,卻取得乙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金額2百餘萬元,藉以充作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局除追繳營業稅外,並處以罰鍰72萬元。甲公司不服,主張其確有向乙公司購買電腦設備,並保存該公司業務經理之名片及簽收支票資料,其已善盡注意義務及舉證責任,請撤銷補徵營業稅及罰鍰原處分。經該局查明乙公司涉嫌虛設行號,且甲公司僅支付5%之款項與乙公司,復查決定乃維持原核定及原處分。甲公司向財政部提起訴願遭駁回,再提起行政訴訟,仍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乙公司進貨異常比例高達90%,而甲公司支付與乙公司之金額則僅占取得乙公司統一發票金額5%,且與帳載付款資料不符,亦未提示進貨相關原始憑證,顯見甲公司未向乙公司進貨,況向乙公司購買之電腦設備竟非由乙公司安裝,而由丙商號安裝,與常情有違,且甲公司於取得乙公司統一發票年度之營業毛利率竟較前後申報年度顯著偏低,在在說明甲公司無進貨,卻取得不實之進項憑證以增加營業成本之情,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呼籲營業人勿以取得不實進項憑證,虛增營業成本等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俾免被查獲後,遭處罰鍰,而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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