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須先向稽徵機關報備,或經會計師盤點。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存貨必須採用永續盤存制或零售價法才能列報商品盤損,而且應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轄區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始可認定。另外如依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變質或滅失情事而無法提出證明文件,但如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者,也可以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營利事業如申報商品盤損,雖盤損率在1%以下,但因為商品之性質並非可能發生自然損耗、變質或滅失者,其所列報之商品盤損,如未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局調查,或經稅務代理人盤點並提出報告,經查明屬實者,將會遭到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商品盤損,應事先向稽徵機關報備,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證明文件,以免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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