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自95年起訂購的設備或技術須適用新的投資抵減辦法。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造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已於94年底實施屆滿,95年起的新規定究竟為何?在各方的殷切期盼下,新的投資抵減辦法終於在96年9月14日發布了!營造業自95年1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期間內訂購之設備或技術,應適用新修正的投資抵減辦法。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指出,由行政院在96年9月14日發布的新投資抵減辦法修正內容主要有下列三項:
一、自動化及防治污染設備部分之抵減率均修降為7﹪
自動化及防治污染設備之抵減率修正前分別為購置成本之8﹪及13﹪,修正後均同降為7﹪,至於自動化及防治污染技術之抵減率則仍維持修正前之5﹪。
二、增訂「購置成本」之定義
依照規定,購置成本是計算可抵減稅額的基礎(可抵減稅額=購置成本×抵減率),因此購置成本包含那些項目就非常重要,新投資抵減辦法特別增訂購置成本指取得設備或技術所支付之價款、運費及保險費,但不包括為取得該設備或技術所支付之其他費用。例如購買挖土機1台,支付設備款500萬元、進口關稅30萬元、商港服務費3萬元、運費6萬元及保險費4萬元,其中進口關稅及商港服務費並非設備之價款,不能計入購置成本,所以購置成本為設備款500萬元、加運費6萬元及保險費4萬元,總共是510萬元,購置成本乘上抵減率7﹪,可抵減稅額為35.7萬元。
三、增訂設備安裝地點應符合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律之規定
為維護土地的合法使用,增訂投資抵減設備安裝地點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造業購置之設備或技術,如符合該投資抵減辦法之規定,應該在交貨之次日起6個月或該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向內政部營建署或其授權機關申請核發證明文件,以免喪失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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