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從事研究發展與人才培訓,所取得政府補助款部分,不適用投資抵減。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政府為鼓勵公司從事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以促進產業升級,提升國際競爭力,訂有租稅優惠措施,公司之研發支出或人才培訓支出符合規定者,即可依抵減稅率計算抵減稅額,享受抵稅之優惠。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從事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計畫,通常會向相關主管機關申請研究補助,而公司所取得政府之該項補助款,非屬該公司自有資金之支出,不能適用投資抵減,故公司取得研發或人才培訓之政府補助款時,除要列報為其他收入外,於申請抵稅優惠時,還要自研發支出或人才培訓支出項下減除。
該局日前查核某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該公司94年度取得經濟部所給付專案計畫補助款150萬元申報為其他收入,但當年度列報研發支出投資抵減金額550萬元中,卻未予以減除該筆補助款收入,經該局查核調整後,核定適用投資抵減研發支出之金額為400萬元,可抵減稅額為120萬元,計補徵稅額45萬元。
該局呼籲,公司申報適用抵稅優惠之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時,應特別注意如有取得政府之相關補助款,除應予以減除外,並應列入其他收入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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