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設立登記前捐助不動產徵免契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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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表示,財團法人因受政府法令限制,無法從事另一目的事業,經捐助設立另一財團法人,於該法人設立登記前捐助不動產,並訂明於捐助章程者,其與一般贈與之所有權移轉情形有別,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契稅課徵範圍;至對已依法設立登記財團法人之捐贈,核屬贈與性質,應按贈與課徵契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其列舉因贈與等6種原因取得不動產為契稅課徵範圍;換言之,如非屬該6種之契稅課徵範圍,自不應課徵契稅。另依民法第406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則「贈與」為除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尚需他方允受之契約,係屬雙方行為。而財團法人成立前之「捐助」財產行為乃單方行為,無待他方允受即可成立,兩者之間仍屬有別。是財團法人因受政府法令限制,致無法從事另一目的事業,須另外單獨設立另一財團法人,對於該財團法人成立前訂明於捐助章程之捐助行為及成立後之贈與行為,應予以區別而分別為免徵契稅及課徵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