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解散、註銷如有退稅款者之處理方式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等應行清算情事,如因清算致銀行帳戶已結清,尚有應退稅款者,應由清算人代表公司具領。
該局說明,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而進行清算,公司於清算期間,在未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前,其清算期間不論是否已逾公司法規定之6個月清算期限,倘有應退稅款,均應由清算人代表公司具領。惟如依法清算完結後,始發生應退稅款者,該項應退稅款應由公司利害關係人依公司法規定,聲請法院重選任清算人後,再由法院選派之清算人代表具領。
該局進一步說明,清算中之公司如銀行帳戶已結清,無法兌領退稅款者,可檢附法院核准清算人就任之報備函,洽稅捐稽徵機關更改支票抬頭為清算人,以利兌領。
﹝聯絡人:徵收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