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遺產稅對於殘障特別扣除額之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邱先生來電詢問:本人肢體障礙,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是否有相關之肢體障礙扣除額可列報?又父親最近去世,在申報遺產稅時是否亦有肢體障礙扣除額之適用?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回覆: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其本人或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或受其扶養之親屬係身心障礙者或為嚴重精神疾病病人,每人每年可適用殘障特別扣除額,以96年度綜合所得稅為例,每人可扣除77,000元,惟申報時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精神科專科醫師之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
另遺產稅申報亦有殘障特別扣除之規定,即被繼承人之配偶、父母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於繼承日即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罹患嚴重精神疾病病人,且未拋棄繼承時,除原來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金額外,每人得再加扣557萬元(95年1月1日起發生之繼承案件),惟申報時應檢附重度、極重度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
依上說明,綜合所得稅與遺產稅申報對於殘障特別扣除適用之不同處,主要在於遺產繼承人需為『重度以上』之身心障礙者才可主張扣除,而綜合所得稅祇需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即可;至罹患嚴重精神疾病病人,只要持有精神科專科醫師開具之診斷證明書影本,綜合所得稅或遺產稅均得主張扣除殘障特別扣除額。【#956】
新聞稿提供單位:稽核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李雅莉 聯絡電話:7256600轉8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