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借款購置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利息支出如何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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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貸款方式購置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利息支出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後之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作為其收入之減項。至以借款方式購進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及房屋,其借款利息應按購進土地成本占房地總成本之比例,計算土地應分攤之利息支出金額。
另該局表示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如有出租之情形,其出租期間之借款利息,可於該土地租金收入範圍內,列為當期費用,其餘利息仍應依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但書規定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購置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請確實依上開原則列報利息支出。【#955】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稅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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