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稅已抵繳完竣之土地,除因行政機關之錯誤而致其抵繳意思表示錯誤之情形外,不予退還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還抵繳遺產稅之土地而回復以現金繳納,如果抵繳之土地已辦妥國有登記,抵繳已完竣,除因行政機關之錯誤而致其抵繳意思表示錯誤之情形外,不予退還;至尚未辦妥國有登記之土地,可准予回復以現金繳納。
該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申請以土地抵繳遺產稅,如果抵繳之土地已辦妥國有登記,原則上不予退還,除非經查明係因行政機關之錯誤所致,例如納稅義務人誤以非道路用地為道路用地申請抵繳,其抵繳之意思表示錯誤,係因國稅局誤按道路用地核課遺產稅所致,則難認納稅義務人對該錯誤有過失,得依民法有關意思表示得撤銷之規定辦理,並依土地登記規則及其他相關規定,申請塗銷登記及改以現金繳納;否則抵繳之土地一經辦妥國有登記,因已辦理抵繳完竣,應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