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受法院拍賣之工廠應辦妥工廠登記始得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捐處表示: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該款所稱自有房屋,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一)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二)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現行法為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三)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為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稅捐處又說,買受人向法院拍定合法登記之工廠,於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後,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可檢附辦妥工廠登記之證明文件及使用執照或建物所有權狀影本等,向南投總處、埔里或竹山分處申請房屋稅減半課徵。
  稅捐處籲請民眾如有任何稅務疑問,歡迎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洽詢南投總處:0800-496969、埔里分處:0800-493457、竹山分處:0800-49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