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期間出國致未及申報繳稅者仍應依法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臺北縣蔡小姐來電詢問,日前收到94年度未申報補稅通知單及違章罰鍰繳款書,才發現95年4月至7月期間出國考察,回國後也忘了要申報94年度綜合所得稅,若由公司出具出國證明可否免除違章罰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於課稅年度中出國,在結算申報期間過後返國,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有應納稅款者,除依法補徵應納稅額外,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因此申報期間出國致未申報繳稅者仍應依法處罰,不過未辦理申報之違章案件,經提出申請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如符合所得稅法之扶養親屬規定者,仍可准予減除;蔡小姐若有符合此條件應儘快到所轄稽徵機關提出更正申請。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若不能親自辦理申報者,可以委託他人代為申報以免未申報遭補稅處罰。倘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