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稅達30萬元以上,繳現確有困難者,得申請以實物抵繳,逾期未繳納者,仍可申請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桃園李先生來電詢問,其繼承眾多遺產,卻因大多為不動產,在現金不足情況下,無法繳清遺產稅,且繼承之不動產於繳清稅款前又無法過戶處分,致陷入困局。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規定繳納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12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並准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納稅義務人如果確無法以現金繳納遺產稅者,如果符合上開規定,即可申請分期繳納或以實物抵繳。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92年2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221號令釋規定,納稅人逾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之納稅期限,申請實物抵繳,稽徵機關可予受理。惟其逾越納稅期限後至實物抵繳申請書送達稽徵機關日前之期間,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及利息。民眾如果繼承的財產大都是不動產,實在無法以現金繳納者,不妨採用以實物抵繳方式繳納遺產稅,已逾繳納期限者也可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