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變更使用如期申報權益有保障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係依實際使用情形,按評定現值分別以1.2%住家用稅率、3%營業用稅率,及供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人民團體使用之2%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按月計課,如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包括營業用及非營業用)者,是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計課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同一層樓面積六分之一。
因此,營業用房屋變更住家用,未如期申報者,當年之房屋稅則仍然適用較高之3%營業用稅率計課至申報之日當月止,無形中已增加稅負。
為此稅捐處特別指出:房屋變更使用之納稅義務人,應於實際變更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處申報變更後使用情形,以正確按月適用稅率計課房屋稅,確保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