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賃所得,請正確填發出租人租賃扣繳憑單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承租房屋,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於給付租金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規定期限繳納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該局指出,公司、機關、團體、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承租房屋,簽訂租賃合約時,偶有出面簽約的人並非實際承租人或出租人之情事,另因承租人無法取得該承租房屋之當年度房屋稅單,致無法確實知悉房屋所有權人之正確姓名、持分比、房屋稅籍編號,惟若扣繳義務人開立給出租人之租賃扣繳憑單各資料欄內容有誤,將造成該所得歸戶錯誤;故租賃合約應詳細簽訂承租之房屋門牌號碼、使用面積,且如向同一人承租二屋以上,則租賃扣繳憑單請依各別之房屋資料分別開立與出租人。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開立予房屋所有權人租賃扣繳憑單時,切記依照房屋稅單之資料正確填發,而出租人收到該租賃扣繳憑單時,應仔細核對憑單資料,如有不符,速請扣繳單位更正後再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俾免造成徵納雙方之困擾。
(聯絡人:中正稽徵所趙股長;電話: 23965062分機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