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暫時停用或不擬使用,辦妥異動登記,溢繳稅款可申請退還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全球原油價格持續飆漲,屢創新高,連動影響國內油品價格,開車族面對油價不斷調漲,荷包負擔愈來愈沉重,因此常有民眾來電詢問:車輛暫時停用或老舊不想再使用,當年度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是否可退還。
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車輛如要暫時停用或老舊不再使用,記得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因使用牌照稅係就實際使用日數計徵,使用多少天就繳多少稅,如有溢繳,可向車籍所在地稅捐處申請退還尚未使用期間之稅款。
該處進一步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3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的交通工具不擬使用者,應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未經申報停止使用者,視為繼續使用,仍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
該處提醒納稅人,車輛想暫停使用或不想再繼續使用時,一定要儘速依規定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才可據以停徵,愈早申報才能及時免除使用牌照稅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