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管理人之遺產稅申報事宜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2項,由稽徵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遺產稅申報期間應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上述之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時,應在規定申報期限內,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且須於申報期限內或申請延期申報期限內,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申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並檢附刊登公示催告之報紙,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稽徵機關即依據財政部73年12月22日台財稅第65430號函及74年1月29日台財稅第11162號函釋規定准予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1個月內提出申報。
該局指出,遺產管理人未依限辦理申報,亦未申請延期申報,或已依限申請延期申報而未於延長期限內申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者,稽徵機關即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3條規定進行調查,並於第29條規定之限期內調查,核定其應納稅額,通知遺產管理人依第30條規定之期限繳納。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