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申請「受託信託財產專戶」統一編號原則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以受理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為個人或法人為限。
該局指出,依據法務部函釋規定,執行業務事務所、獨資或合夥之營利事業、銀行內部單位信託部或銀行之分支機構等,依法不得取得信託財產而成為信託契約受託人之權利義務主體;因此以上述身分簽定信託契約者,不得以立約人申請編配『受託信託財產專戶』統一編號。
該局舉例說明,A君為執業律師,並以甲乙律師事務所名義與B君簽定信託契約,雖然甲乙律師事務所已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A君仍應以受託人身分,另向其戶籍所在地所轄國稅局申請編配『A君受託信託財產專戶』統一編號,以避免因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所得與本人執業之所得混淆,造成所得資料歸戶錯誤情事。
該局進一步說明,受託人為公司組織者之信託財產專案核准案件(不含專案核准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扣繳單位之名稱應以主管機關核准文件記載之專案名稱填寫;非專案核准案件,限填『○○(受託人名稱)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共同受託案件,應將全部受託人姓名(名稱)依上述規定列出。
該局籲請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儘速向受託人戶籍所在地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公司地址之所轄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各分局、稽徵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以利信託所得申報作業。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