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製酒用及製藥用之未變性酒精進口時應繳納菸酒稅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進口業者進口供製酒用及製藥用之未變性酒精,應於進口時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菸酒稅。
該局指出,進口供製藥用之未變性酒精核屬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酒」之範疇,依法應課徵菸酒稅。惟進口未變性酒精係供製酒及製藥以外之工業用或供軍事機關、軍事學校及軍醫院使用者,應於進口報關時檢附經濟部工業局及國防部之同意或證明用途文件,可免徵菸酒稅。
該局呼籲,進口未變性酒精供工業用及軍事用,可檢附上開文件免徵菸酒稅,惟進口供製酒及製藥用之未變性酒精仍應課稅,進口業者應注意菸酒稅法暨相關法令規定,確實報繳菸酒稅稅,以免徵納雙方困擾。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