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出售多處自用住宅可視為一處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份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但一生以一次為限。  
  該處表示,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如規劃將多處住宅用地同時出售,且出售合計面積符合規定,可視為一次出售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要注意的是,所稱「同時出售」,除訂定契約日應相同外,並需在同一天申報移轉現值,始可視為一次出售。  
  該處特別提醒您,由於一個人一生只可以享受一次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民眾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可千萬要好好規劃、善用這個機會。如有稅務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38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