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財政部訂頒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繳款書與核定稅額通知書作業原則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為使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案件之繳款書、核定稅額通知書之送達及相關事項有一致性準據,特訂定送達及相關事項作業原則。
該局指出,此次訂頒作業原則,係規定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時,其繳款書及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方式,稅捐稽徵機關應於繳納期間始日前將繳款書送達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並同時將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其他公同共有人,倘公同共有人有無不明者,應辦理公告;公告除黏貼公告欄外,應刊登電子公告欄。申請復查之期限,受送達繳款書公同共有人之期限為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三十日;於繳納期間始日前受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者,其期限為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受送達繳款書繳納期間應展延,以繳款書送達日之翌日為始日,再依各該稅法規定計算其繳納期間之末日,其申請復查之期限為展延後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三十日;未受送達繳款書於繳納期間始日前或始日後受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者,其申請復查之期限為各該末日之翌日起算三十日。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對上述尚有任何疑問者,請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