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住宅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作民宿使用者,無法享有租稅優惠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財政部96年10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600434600號函解釋,鄉村住宅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作民宿使用,尚〝無〞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依住家用房屋稅稅率課徵房屋稅,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規定之適用。
  稅捐處指出,各項租稅優惠保障對象應屬合法登記之民宿;反之,未合法登記者,應屬違規經營行為,如享有租稅優惠,實有違背租稅公平、社會正義之精神,請民眾務必知法、依法並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