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號牌自用小客車〝相同違章事實〞依法應處罰鍰金額在300元以下時,可免予處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財政部96年10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600422280號函解釋,同一號牌自用小客車1年內已有2次違規分別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裁罰,因其違章構成要件不同,非屬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4條第1款所稱之「相同違章事實」,其再違反同法第28條第2項規定,應處罰鍰金額在新臺幣300元以下時,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3條規定免予處罰。稅捐處提醒民眾,多瞭解自身權益,避免因不諳法令規定造成荷包大縮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