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經營人力派遣或勞動派遣業務之收入非屬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所稱之技術服務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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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經營人力派遣或勞動派遣業務(外國派遣機構),與國內有人力或勞動需求之企業(國內要派機構)簽訂要派服務合約,所取得之收入性質係屬佣金或人事管理之對價,非屬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所稱之技術服務收入,不適用該條文有關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規定,若該外國派遣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應由國內要派機構於給付時,按合約總價依規定稅率扣繳所得稅款。

外國派遣機構與國內要派機構所簽訂之要派服務合約,其合約價款可劃分應轉付予被派遣人員薪資者,應由國內要派機構於給付合約價款時,分別按外國派遣機構之收入及被派遣人員之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款;若給付時無法劃分人員薪資者,應先以外國派遣機構為所得人及合約價款為給付額辦理扣繳,俟國內要派機構接獲外國派遣機構轉付薪資之通知時,再憑轉付通知及薪資清冊等證明文件,自前項給付額中劃分被派遣人員之薪資所得及扣繳稅款,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

如果有任何所得稅法第25條方面的問題,可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x.gov.tw)查詢相關法令,服務人員將全力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