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房屋塗銷信託登記仍應辦理查欠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年來隨著經濟之發展,社會型態有了顯著的改變,除了使生活水準提高及消費能力增加外,國民的財富也在快速累積中,因此如何妥善規劃財富,已成為現代人關心的話題,而「不動產信託」即是熱門的資產管理方式之一。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有民眾詢問土地及房屋已辦理信託登記,日後欲辦理塗銷信託登記時,是否還要向稅捐處辦理查欠手續?

該處說明,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及房屋稅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及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又依據內政部函釋,塗銷信託登記是指土地權利於委託人與受託人間因信託關係消滅,即信託所定事由及信託目的完成,信託財產回復至委託人所有時向登記機關申請權利變更所為之登記,因此塗銷信託登記既屬土地權利變更範疇,仍應辦理查欠作業。但如果是經由法院判決撤銷原信託行為,並將土地及房屋以信託為登記原因之移轉登記塗銷,此情況與上述信託關係消滅之原因有別,於向地政機關申請回復所有權人名義登記時,免辦理查欠。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因信託關係消滅,由委託人及受託人會同辦理塗銷信託登記時,記得要先到稅捐處查無欠繳土地及房屋稅後,才能將該信託財產向地政機關申請權利變更回復登記為委託人名義(即原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