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繳納地價稅滯納金的算法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稅捐處接到納稅人電話詢問今年11月份開徵的地價稅逾期繳納滯納金的算法。該處指出,納稅義務人若未於稅款繳納期限11月30日以前繳納稅款,依稅法規定,自96年12月1日起每逾二日(96年12月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 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5%。也就是說,納稅義務人在12月31日以後繳納應納稅款者,除繳納本稅外;還要多繳應納稅額15%的滯納金。
該處說明,各項稅捐截止繳納日期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時,其繳稅截止日期順延至星期一;若星期一又適逢例假日時,則可順延至星期二,以此類推。舉例而言,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繳納截止日期若為星期五,納稅人於星期一或星期二繳納,因已逾繳納期限二日,應加徵1%滯納金;但若繳納截止日為星期六或星期日,因金融機構不上班無法繳納稅款,其繳納截止日則順延至星期一,納稅人若於星期三繳納,因未逾二日,並不會被加徵滯納金;但若在星期四或星期五繳納者,因已逾二日,應加徵1% 滯納金。
該處表示,納稅人對稅款應否加徵滯納金,若有任何疑問,歡迎撥稅捐處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稅捐處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