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不同人,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劉姓民眾來處洽詢,土地及房屋同時遭法院拍賣,土地為本人所有,但房屋為弟弟所有,現供本人設籍居住,且無出租及營業情形,可否申請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百分之十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指出,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另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於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上述劉姓縣民的情形,房屋雖供本人設籍居住,拍定日前一年內亦無出租及營業使用,但因土地及房屋分別為兄弟所有,由於兄弟係「旁系親屬」並非民法所稱之「直系親屬」,因此無法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雖然一生一次優惠稅率可節省許多稅賦,但土地稅法同時也規定種種適用上的限制,為維護您的權益,若有其他相關疑問,可逕洽該處土地增值稅股,服務電話:03-8226121分機173至176,承辦人員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