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處所可依住家用面積比例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倘若兼作律師、醫師、會計師、代書等事務所使用者,如使用部份能明確劃分,其房屋座落基地得依住家用及執行業務用面積占房屋樓層總面積之比例,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