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壽保險而中途退保之印花稅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稅捐處表示,民眾投保人壽保險,如中途退保,保險公會給付被保險人解約金,被保險人領取解約金所開立之收據,核屬印花稅法第七條第二款銀錢收據的性質,應由立據人依銀錢收據每件按金的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但如係由保險公司設置付款簿,由收款人在帳簿內簽名或蓋章以代替收據者,則應由保險公司扣款繳納印花稅。民眾如有疑問,可以直接向本處或各分處洽詢。高雄縣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