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工作室應依稅法規定取得或開立發票,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賦稅署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賦稅署稽核單位在最近查核之稅務案件中,查獲某演藝人員個人工作室涉嫌跳開發票及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等違章情事,業已移請有關稅捐稽徵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據了解,高收入之演藝人員若成立個人工作室並依法設帳及保存憑證,則與其演出相關之支出可悉數列報為該工作室費用;相較於未設帳簿者係採固定費用率核認所得之方式,具有相當程度節稅效果。所以近幾年演藝人員基於節稅考量,紛紛成立個人工作室。惟設立個人工作室如同設籍之營利事業一般,須遵行稅法對營利事業體所作之規範,否則,仍有違章受罰之風險,不可不慎。最近財政部賦稅署稽核單位即查獲某些演藝人員之個人工作室為規避稅負,往往以取得非業務所需之憑證列報費用,企圖降低課稅所得;另查獲某個人工作室將應開立予藝人經紀公司之發票跳開予非實際交易對象之節目製作公司,致有未依規定給予憑證之違章,而該個人工作室及相關交易對象,都將依稅法規定受到處罰。
  賦稅署指出,稽徵機關以往對於演藝人員之實際收入、費用,確實難以有效掌握;對於近期藝人紛紛設立個人工作室之情形,基於賦稅公平之原則,亦希望能核實認定藝人之所得,以達到徵納雙贏之目標;倘若藝人係抱持投機心態而設立個人工作室,並非稽徵機關所樂見,且一旦被查獲有違章情事,將得不償失。同時,賦稅署籲請各藝人名下之個人工作室如有類似前揭逃漏行為,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被查獲前,能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因違章漏稅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