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出差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可以申報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 2007/11/21)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曹小姐問:本公司因擴展業務需求,派員工至台北出差所取得機票票根,可否申報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又機票票根上未載明營業稅額,該筆進項稅額應如何計算?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依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三、(四)規定:「營業人報繳營業稅,以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者,除本法施行細則第38條所規定者外,包括下列憑證:……3.員工出差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影本。……5.中油公司各加油站開立載明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收銀機收據影本。……前項第3.5.兩款規定之憑證總計金額內含稅額者,營業人應自行依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進項稅額=憑證總計金額×[徵收率/(1+徵收率)]。」是公司如因業務需求指派員工出差所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收據或票根,可以該收據或票根影本作為進項憑證,計算進項稅額申報扣抵其銷項稅額。【#968】
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珮瑗 聯絡電話:5337257轉6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