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含拍賣網站)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業於94年5月5日發布「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凡在中華民國境內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包含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方式經營者),除業依營業稅法第28條、所得稅法第18條辦竣營業登記或符合營業稅法第29條得免辦營業登記規定者外,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該局呼籲一般個人如有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於開始營業前主動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營業登記,不要心存僥倖以免日後因違反規定除追繳稅款外,還面臨須被按所漏額處1倍至10倍罰款,嚴重損及自身權益。
該局網站www.ntact.gov.tw,請民眾多加利用,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稽核科王春梅,電話:04-23051111轉6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