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股利收入,應注意年底調整申報繳納,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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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多件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被投資公司所發放之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未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遭受處罰之情形。
該局指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之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雖得暫免列入取得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惟仍應俟年度結束,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率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該局進一步指出股利收入係指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至取得資本公積轉增資部分,因係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之調整,應免予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因此該局特別提醒有獲配股利收入之營業人注意,以免疏忽受罰。
該局並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如有上述情形,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一科張來有, 電話:04-23051111轉8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