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報廢與商品盤損定義不同,營利事業應分別採適用情形列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商品報廢與商品盤損兩項損失時,應多加注意定義不同及適用情形不同,以免損害自身權益。
該局於查核某家未上市、上櫃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申報巨額商品盤損,該項損失雖經簽證會計師於簽證報告載明派員會同盤點,惟經會計師提示之相關資料,核屬生鮮乳類有保存期限之冷藏性商品,因過期、變質、破損而發生,其性質不屬於商品盤損,而是商品報廢,經轉正後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第2款規定認剔。因該公司未按月檢附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清單,亦未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免派員勘查監毀,且亦疏忽未於發生事實後15日內檢具清單向稽徵機關報備,而遭剔除報廢損失約1千萬元,尚須補稅約250萬元。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的稅務疑難問題,可撥該局的免費服務電話(0800)032111查詢。(提供單位:審查一科陳月娥,電話:04-23051111轉7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