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營業登記之合夥事業欠繳稅捐遭限制出境案件,尚無依合夥出資額比例繳清稅款,即得解除出境限制之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而共同出資營業之合夥事業,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尚無按出資額比例,分單繳納之規定。且依民法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又同法另規定:「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故在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提供相當擔保前,各合夥人仍不得解除出境限制。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如期繳納稅款,若無法以現金繳清稅款,亦可以本人或提供第三者相當欠繳稅款之擔保品予稽徵機關,以免欠繳已確定之應納稅款及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將被稽徵機關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各合夥人出境,而喪失出國權利,造成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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