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設立且農會、漁會、合作社、政府合計股權佔百分之七十以上之農產品批發市場收取之管理費免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會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1款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自95年5月1日起,該條款適用之範圍已修正擴大至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設立且農會、漁會、合作社、政府合計佔百分之七十以上股權公司組織之農產品批發市場,依同法第27條規定收取之管理費,亦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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