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產銷班銷售農產品之營業稅徵免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由農民組成並向各縣市政府登記有案之農業產銷班,銷售農民利用自己之農地及設備直接生產收穫之農產品,其收入扣除手續費後之餘額,悉數轉交農民,本身不負盈虧責任者,免徵營業稅,並免辦營業登記。
該局說明,依農業發展條例第46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意旨,農業產銷班銷售農產品,符合上述情形之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免徵營業稅,並依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免辦營業登記;至其有非屬上述情形之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依相關規定徵免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指出,農業產銷班產製銷售酒類製品,即非屬上開營業稅法規定免徵營業稅之適用範圍,亦非屬銷售農民利用自己農地及設備直接生產收穫之農產品,尚無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該局提醒以農業產銷班名義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未符前揭免徵營業稅及免辦營業登記規定,應即辦理營業登記,由國稅局依相關規定辦理徵免營業稅,以免違反稅法規定而受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何永鑫,電話:04-23051111轉7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