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會計年度申報之規定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會計年度未採曆年制,而因原有習慣或營業季節之特殊情形,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其會計年度起訖日期者,應依所得稅法第74條規定,於變更之日起1個月內,將變更前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依規定格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並依同法第40條規定計算其應納稅額,於提出申報書前自行繳納之。
該局舉例說明,如營利事業原係採曆年制(1月1日至12月31日),於本年度申請自4月1日起變更其會計年度為4月制,則營利事業應將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間之所得依一般結算申報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至於本年度1月1日至3月31日間之所得,則應於變更會計年度之日起1個月內辦理申報。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請變更會計年度時,應特別注意申報期限及相關規定。
(聯絡人:審查一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