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有價證券交易損失扣除之規定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入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時,關於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之計算,其交易損失得自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3年內,自交易所得中扣除。但以損失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同一年度如有數筆有價證券交易,僅有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之有價證券交易損益始能相抵,當年度損益相抵後仍有損失者,自以後3年度之交易所得中扣除時,該交易所得仍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者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95年度申報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之有價證券交易損益計有3筆,分別為4,000,000元、-6,000,000元、及500,000元,另有1筆證券交易因無法提供原始取得成本,依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計算所得額800,000元,是甲君該筆有價證券交易所得800,000元,不能自交易損失1,500,000元(4,000,000元-6,000,000元+500,000元)中扣抵,因為該筆交易所得不是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故不能從交易損失中扣抵,至於交易損失1,500,000元,須俟次年度起3年內,其交易所得中屬於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者,方得扣除。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