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建房屋若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為起造人者應申報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竹縣因縣治區及六家高鐵車站特定區陸續開發,各項公共設施日臻完善,以及台大、台科大、生醫園區即將進駐,吸引了大量人口流入及房地產投資興建案,新竹縣稅捐處余秋村處長特別提醒您,若您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記得應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內向當地之鄉鎮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以免受罰。
  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及第16條第5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並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申報起算日。同條例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怠報金,但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復依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故依上揭契稅條例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取得使用執照後應申報繳納契稅之起造人,如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在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申報,應加徵怠報金;事後經稽徵機關查獲,如有匿報或短報情事,則應加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