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購買藥物,可否於綜合所得稅列報醫療費用?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林小姐問:其母親因病住院,須使用特殊藥品,醫院無該項藥品,要自行購買使用,其藥費可否列報醫療費用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需符合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和生育費用,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所以納稅義務人在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的醫院、診療所治療,因病情需要急須使用該院所無之特種藥品,而自行購買使用者,其藥費可憑(1)該醫院、診(療)所之住院或就醫證明。(2)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之證明。(3)書明使用人為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967】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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