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扣除額認列之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行政院於96年10月3日已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取消實物捐贈抵稅的規定,未來列報綜所稅捐贈扣除額,改以現金捐贈為限。
中區國稅局指出,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的規定,一直是高所得者規避稅負的漏洞,檢調過去曾查獲不少「假捐贈、真逃稅」案件,花招百出,令人大開眼界,根據財政部統計資料發現,納稅人非現金捐贈名目眾多,除常見的土地、未上市(櫃)股票、靈骨塔、書籍外,甚至包括樂隊服飾、酬神戲等,亦有富人透過捐贈「公園綠美化景觀」工程給當地鄉公所,取得大額捐款證明後申報捐贈扣除額。此一申報方式,長期以來已使政府稅收遭受侵蝕,造成租稅不公,加上實物捐贈估價不易,造成徵納雙方爭議不斷,浪費稽徵人力。故為杜絕實物捐贈逃漏所得稅,行政院於96年10月3日已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取消實物捐贈抵稅的規定,未來列報綜所稅捐贈扣除額,改以現金捐贈為限。財政部初步估算每年可因此增加約35億元稅收,用來彌補薪資、身心障礙及教育扣除額提高後的稅收損失。本次修法,將列舉扣除額中的捐贈抵稅範圍,限縮在只有「現金」捐贈者才可以申報減稅,不但使捐贈能確實發揮從事公益效果,另一方面,亦可以解決價值評定問題並提高稽徵效率、減少稽徵成本。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勿心存僥倖取巧安排,若以不實金額列舉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除剔除並補稅外,尚有觸法之虞,民眾應多加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提供單位:法務二科張斐雅 電話:04-23051111轉8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