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將統一發票提供與關係企業使用仍須受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張先生問:本人經營甲、乙二家公司,日前處理帳務時,將甲公司的交易誤用乙公司的發票開立,是否要受罰?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另參酌財政部頒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營業人誤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除在未經檢舉及稅捐稽徵機關調查前,已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處新臺幣3千元罰鍰外,其餘情形則須處新臺幣6千元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應審慎小心,開立統一發票,並切勿轉供他人使用,更不可取巧圖便逕交關係企業使用。如發生將統一發票與其關係企業交互使用情形,應儘速自動申請更正,俾減輕罰鍰。
國稅局呼籲,有關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如有任何疑義,歡迎來電0800-000-321洽詢或進入本局網站http://www.ntak.gov.tw查詢相關稅務問題。【#966】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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