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對部分醫藥費未獲保險公司給付亦未退還收據可補證列舉扣除,你知道嗎?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民眾來電詢問其未獲理賠之醫藥費部分,是否可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於保險契約,以醫療費用之收據正本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如有部分因受保險條款規定未獲給付,保險公司又未能退回其收據正本時,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得檢附保險公司出具費用項目及金額之證明暨加蓋該保險公司印章之原醫藥費收據影本,申請自其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957】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張美蓮 聯絡電話:5874709轉312